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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援外项目采购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各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商务部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方案》,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缓进行各类援外采购任务开标评标(含资格审查)。在此期间确需进行开标评标,各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日常工作安排

1、疫情防控期间,我局招标办及各采购代理机构日常工作正常进行。实施企业凡涉及援外采购招标问题,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联系。

2、暂以电子文件方式向实施企业发送所有文件(采购文件、授标通知书、合同等),企业无需至现场领取纸质文件。

3、视情适当延长采购文件发放、答疑意见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等各环节工作时限,为企业合理安排相关工作预留充足的时间。两阶段开标的项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间隔适当延长。

4、采用直接采购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任务,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提交报价文件。

5、参加投标或资格审查的企业需提交《援外项目采购自律承诺书》的,可邮寄至我局招标办(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C座1122,邮编100036,电话:010-68108069),亦可将扫描件或照片发至我局招标办邮箱(地址:zb@aieco.org),即视同为已提交,递交时间以我局邮箱收到文件的时间为准,企业发送文件后应及时与我局招标办确认文件接收状态。待疫情结束后,企业再向我局招标办补充提交纸质文件。

二、关于资格预审(资格审查)

1、企业资审文件暂不需以纸质方式提交。企业应按采购文件或答疑回复要求,将电子文件(需盖章或签字的应提供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各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标题采用“**企业**项目资审文件”格式,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邮箱收到文件的时间为准。企业发送文件后应及时与采购代理确认文件接收状态。

2、参与受援方自建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资格审查的企业,暂不提交投标保函。

三、关于项目管理任务答疑会

项目管理任务采购暂不组织现场答疑会,可研单位录制视频或制作可研相关情况演示文件(ppt),由采购代理机构上传援外项目监管系统,必要时直接发送至企业邮箱。

四、关于开标、评标

1、暂时取消投标保证金保函要求,企业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出现违规违约事项,我局将依据《援外项目采购自律承诺书》及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2、企业投标文件暂不需以纸质形式现场递交。企业应按采购文件或答疑回复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通过邮政快递(EMS)邮寄到指定地址,并明确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文件的时间为准。鉴于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业务受影响,企业应视情尽早发出快递,以确保在开标时间前寄达。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投标文件的签收记录工作。

3、为避免人员聚集,提倡投标企业代表远程参与开标,可观看开标现场视频直播,直播平台及其它相关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企业。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开评标场所:

(1)开标前14天内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

(2)京外来京,在京隔离观察(留验)未满14天的;

(3)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可疑症状的;

(4)未佩戴口罩或现场两次测量体(额)温超过37.2摄氏度的。

5、抽取下浮率和随机值、唱标等事宜,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我局招标办和纪委办监督下完成。开标记录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投标人,投标人须以邮件回复确认。1小时内未回复的,按默认开标结果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录投标人回复时间及回复内容,暂以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记录(附投标人回复邮件)替代投标人在纸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环节。投标人对开标环节有质疑的,应在开标记录表发放后1小时内提出。

6、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开标现场录音录像,按要求提交我局备案。

7、在保证专家专业和数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域内专家,视情扩至天津、河北等周边地区。必要时,由我局在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8、评审专家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接受评标中心管理,按要求如实说明个人情况,测量和记录体温、近期旅行史等。年龄偏大(65周岁以上)、个人身体情况欠佳、近14日内有湖北及疫情较重地区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评审活动。

9、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相互保持一定距离。评标中心将做好评审场所的通风、消杀等工作,为评审专家做好个人防护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10、自开评标次日起14日内,开评标参加人员确诊为新冠肺炎、出现疑似症状被医学观察,或被采取其他强制隔离措施的,应立即报告我局招标办。

五、关于投诉举报处理

1、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投标人提起投诉和质疑举报的,应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C座1015,邮编100036。

2、当事人投诉举报材料中须写明邮箱地址,审查受理的相关事项均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3、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组织专家复查以及调查取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作出处理决定。

自即日起至国家正式宣布疫情解除,我局采购招标工作暂按上述安排进行。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2020年02月07日